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恩施仲裁委员会
公 告
(2025)恩仲字第42号
宋德斌:
申请人恩施欣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你方合同纠纷一案,本委于2025年4月7日依法予以受理,因采取其他方式均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仲裁申请书副本、答辩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恩施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恩施仲裁委员会仲裁员名册、关于选定仲裁员的通知等仲裁法律文书。自公告之日起期满30日,即视为送达。你方答辩、提交证据、约定组成仲裁庭的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2025年7月8日上午9时在恩施仲裁委员会仲裁庭审理本案,逾期未到庭,仲裁庭将依法缺席裁决。
恩施仲裁委员会
二〇二五年五月二十日
联系地址:湖北省恩施市金龙大道建设大厦北楼一楼104室
联系电话:(0718)82521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