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收取仲裁费用 怎样交纳仲裁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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恩施仲裁委员会
案件收费标准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国办发(1995)44号《仲裁委员会仲裁收费办法》的通知,经恩施州物价局核准,恩施仲裁委员会仲裁费用(包括案件受理费和案件处理费)收费标准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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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受理费收费标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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争议金额(人民币) |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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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00元以下部分 |
500.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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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01元至50,000元的部分 |
按4%交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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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0,001元至100,000元的部分 |
按3%交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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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001元至200,000元的部分 |
按2%交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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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001 元至500,000元的部分 |
按1.4%交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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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00,001 元1,000,000元的部分 |
按0.9%交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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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0,001元以上的部分 |
按0.4%交纳 |
1、案件
处理费按照案件受理费的30%收取;最低不少于500元。
2、争议金额以申请人请求的金额为准,争议金额未确定的,仲裁费用收费标准由恩施仲裁委员会秘书处确定。
3、仲裁确认案件参照上述标准收取。
4、以下费用不属于上述收取范围,需由提出申请的当事人另行预付或支付:证人、鉴定人、翻译人员等因出庭而支出的住宿费、交通费、误工补贴,以及咨询、鉴定、勘验、翻译、公告等费用。
5、投诉监督电话:0718-8252113、82521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