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仲裁应当提交哪些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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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仲裁应提交的材料
    1、仲裁申请书
 (1)自然人应当签名;
 (2)法人或其他组织应当加盖公章。
    2、合同正本或副本(提交副本的应出示合同正本)
    3、仲裁协议(或合同中的仲裁条款)
  携带原件供核对。
    4、身份证明
 (1)自然人提供身份证或其他身份证明文件;
   (2)法人提供营业执照复印件以及法人代表身份证明书;
   (3)其他组织提供该组织成立的批准文件或能够证明其主体资格的材料。
    5、授权委托书
  (1)须列明委托事项和具体代理权限,有授权者的签字或盖章,并注明授权日期。
  (2)代理人是律师的,应提交律师事务所函;代理人是自然人的,应提交身份证复印件。
    6、证据材料
    应当附证据材料清单;所有证据材料应当编好页码及证据序号。
    7、申请财产保全或证据保全,则需提交如下资料:
  (1) 财产保全申请书或证据保全申请书;
  (2)书面指示本委向哪一具体法院转送;
  (3)申请人营业执照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等。
    8、需要提交的其它材料。

 
注:
1、案件审理适用普通程序的,应提交上述材料一式5份。适用简易程序,应提交上述材料一式3份。书证为复印件的,应提交原件予以核对。
2、所提交的材料应采用A4纸张。
3、 以上材料中的仲裁申请书、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证明书、授权委托书及证据材料清单可以参照使用本委的示范格式文本(可在恩仲官网或官方微信公众号下载)。
4、 详尽要求请查阅本委仲裁规则及相关法律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