许海兴 向丽 送达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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恩施仲裁委员会

 

 

(2025)恩仲公告字第227

许海兴、向丽

申请人蔡瑞聪与你方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案号(2025)恩仲字第227号。本委于20251225日依法予以受理,因采取其他方式均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仲裁申请书副本、答辩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恩施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恩施仲裁委员会仲裁员名册、关于选定仲裁员的通知等仲裁法律文书。自公告之日起期满30日,即视为送达。你方答辩、提交证据、约定组成仲裁庭的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2026310900在恩施仲裁委员会仲裁庭审理本案,逾期未到庭,仲裁庭将依法缺席裁决。

 

恩施仲裁委员会

二〇二六年一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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