仲裁案件的审理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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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普通程序。仲裁庭应当自组成之日起4个月内作出裁决。有特殊情况需要适当延长仲裁期限的,由仲裁庭提请本委批准。
2、简易程序。仲裁庭应当自组成之日起1个月内作出裁决。有特殊情况需要适当延长仲裁期限的,由仲裁庭提请本委批准。
3、涉外程序。仲裁庭应当自组成之日起5个月内作出裁决。有特殊情况需要适当延长仲裁期限的,由仲裁庭提请本委批准。
上述期限不包括决定仲裁管辖权期间以及对专门性问题进行审计、审核、评估、鉴定、检验、勘验及当事人在庭外自行和解的期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