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 (法人当事人用)
编辑:admin   点击次数:0次
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
(法人当事人用)
在我 (单位名称)担任 职务,系我 (单位名称)的法定代表人。
特此证明。
附:法定代表人联系地址:
联系电话:
年 月 日
(公 章)
【说明】
1.本样式供法人当事人证明法定代表人身份用。
2.法人的法定代表人以依法登记的为准,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依法不需要办理登记的法人,以其正职负责人为法定代表人;没有正职负责人的,以其主持工作的副职负责人为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已经变更,但未完成登记,变更后的法定代表人要求代表法人参加仲裁的,恩施仲裁委员会可以准许。
3.在仲裁中,法人的法定代表人变更的,由新的法定代表人继续进行仲裁,并应向恩施仲裁委员会提交新的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原法定代表人进行的仲裁行为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