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admin   点击次数:0次
案情简介
2017年6月,某中介公司与李某签订《VIP房屋委托代卖合同》,约定某中介公司向李某支付1000元出售保证金,并保证此房在2017年6月12日至2017年9月13日期间售出。如在委托期内未售出,李某有权扣留1000元出售保证金;合同履行期间,如李某擅自取消该委托,应当向某中介公司支付佣金9700元。合同签订后,中介公司积极为李某寻找及提供合适的买家,并按约定支付出售保证金,但在后续履行中,中介公司认为李某不配合与买方磋商房屋买卖的行为已构成违约。李某则认为按照合同约定,中介公司未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促成房屋交易,违反合同约定,其无权要求支付佣金及退还保证金,双方发生争议,协商无果,故中介公司依据《VIP房屋委托代卖合同》中的仲裁条款向恩施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申请,请求裁决李某返还出售保证金1000元及支付违约金9700元。
争议焦点
《VIP房屋委托代卖合同》的法律效力及《VIP房屋委托代卖合同》中约定的违约责任条款的效力?
在合同履行过程中,中介公司与李某是否构成违约,应否承担违约责任?
仲裁结果
双方在仲裁庭主持调解下,自愿达成一致调解意见,哈市某中介公司同意返还李某1000元出售保证金,李某同意一次性支付哈市某中介公司违约金6000元。
仲裁评析
双方当事人在平等自愿下签订的《VIP房屋委托代卖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国家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规定: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本案中,双方签订的《VIP房屋委托代卖合同》中对双方违约责任进行了约定。该违约责任的约定不存在违反法律规定,侵害国家、集体或其他人的合法权益,未损害社会公共利益或者免除义务人的法律责任,也未加重对方的责任,排除对方的主要权利等法律禁止的内容,对双方当事人应具有法律上的约束力。李某无正当理由拒绝去中介公司与潜在买受人商谈签约的行为违反了合同约定,确属违约。李某的违约行为导致中介公司不能实现合同目的,李某应当按照合同约定承担违约责任。上述调解协议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