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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全面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重要指示批示精神和习近平总书记在民营企业座谈会上的重要讲话精神,积极落实湖北省司法厅《公共法律服务规范提升三年行动实施方案(2025-2027年)》,持续深入开展“解难题、稳增长、促发展”服务企业活动,充分发挥仲裁在多元矛盾纠纷化解工作中的作用,切实减轻市场主体争议解决费用负担,激发市场活力和发展动力,提振发展信心,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经研究,现决定对仲裁费进行减免、退费安排:
一、仲裁费减免
(一)自2025年7月1日起提交仲裁申请的案件,仲裁费减免40%(案件受理费和案件处理费均按照原仲裁费规定标准减免40%)。
(二)仲裁案件本请求或反请求争议金额超过人民币2亿元的部分不再计收仲裁费。
(三)争议标的额1万元以下(包括一万元)的案件不适用减免仲裁费的安排;争议标的额1万元以上的单个案件减免后,仲裁费不得少于1000元。
(四)申请立案时,应提交《减免仲裁费申请书》。
二、仲裁费退费
(一)当事人提出仲裁申请并已预交仲裁费用,在本委发出受理案件通知书前提出撤回仲裁申请的,本委全额退回仲裁费用。
(二)本委受理仲裁申请后,仲裁庭组成前,申请人撤回仲裁申请的,退回全部受理费和30%的处理费。
(三)仲裁庭组成后,尚未开庭审理,申请人撤回仲裁申请的,退回30%的受理费和30%的处理费。
(四)仲裁庭组成并已开庭审理,申请人撤回仲裁申请的,退回10%的受理费和10%的处理费。
(五)首次开庭庭审调查结束前,当事人变更或者撤回仲裁请求或者反请求导致争议金额减少的,对于减少部分按照收费标准退回部分仲裁费用。
(六)仲裁终结的,或者因管辖权异议成立由本委或者仲裁庭作出驳回仲裁申请决定的,按照案件所处的阶段参照上述退费安排退回部分仲裁费用。
三、其他
(一)本公告涉及的仲裁退费原则上通过原交费银行账号退回。如有变更,当事人应在收到结案文书之日起3日内向本委提交书面申请,逾期未提交书面申请的按原交费银行账号退回。
(二)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依法解决纠纷,存在虚假和解、虚假调解、虚假仲裁等情形的,不得享受仲裁费减免,并应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三)当事人应当遵循友好和谐原则依法解决纠纷,存在语言、行为暴力攻击等情形的,不得享受仲裁费减免,并应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四)本决定有效期截至2026年6月30日。
(五)本决定解释权归恩施仲裁委员会。当事人可通过恩施仲裁委员会官方网站仲裁费速算器自行计算仲裁费(未减免前的原仲裁费),也可拨打电话0718-8252111、8252113详细咨询。
恩施仲裁委员会积极落实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的相关要求,充分发挥仲裁在多元矛盾纠纷化解工作中的作用,此次为普惠性减费措施:仲裁费减免40%且封顶。按照此措施,仲裁请求标的额20万元以上的案件,仲裁收费比一审诉讼费还要低,标的额越大,仲裁费越低。选择仲裁更有利于降低当事人维权成本,让企业等广大民商事主体获取更好的法治服务,促进纠纷高效化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