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仲裁之星】四期:恩施仲裁委员会仲裁员--李清安

更新时间:2018-12-06   编辑:admin   点击次数:0

  李清安:恩施仲裁委员会仲裁员,擅长专业:金融保险类、经济合同类。

【专家简介】
      李清安,男,1970年3月出生,汉族,湖北省建始县人,本科学历,中共党员,恩施仲裁委员会仲裁员、湖北正典律师事务所主任、支部书记,恩施州律协副会长

  出版有法律文集《法当如竹》、《保险合同案件处理实务》,诗词集《清庵诗草》。主编有季刊《律师茶座》杂志、季刊《清江诗词》杂志、《当代诗词十二家》丛书等多部。发表有关法律论文多篇,并先后有论文获湖北省律协第一届、第二届优秀论文奖。
  
【仲裁心语】
  
  壶边论道•别让屁股决定脑袋李清安:恩施仲裁委员会成立后受理的第一个案子我是仲裁员。说实话,经常出席法庭看到端坐庭上的法官,也曾不断试图揣摩法官的心思,看看法官到底需要从律师这里听到什么。仲裁员虽然不是法官,也是居间裁判,有点准司法官的味道,亲身体验一下应当不错。
  
  也许是律师辩护做的时间久了,在仲裁员的位子上,听双方代理律师唇枪舌战,角色一下子还转不过来。只要一方处于弱势,恨不得立马上阵帮腔。虽然最终忍住没有失态,那一脸的阴晴晦明,庭下看得一清二楚。作为仲裁员对这个案子心里怎么想的,或许早已在双方代理律师眼中一览无余了吧。想想那些老练的法官,无论庭上怎样的剑拔弩张,抑或是和风细雨,法官不露形色,始终理性平和,一副倾听者的姿态,其内功极具火候,其坐功已臻化境,令人堪羡。几年前,就律师的说与法官的听,曾写过两篇小文。做了一回仲裁员,感觉言犹未尽。律师在辩论实务中的不专业外行人是看不出来的,有些毛病已成痼疾。很多时候律师因为过于注重表演,或者出于迎合当事人目的,忽视了具体案件中法官真正需要听的“干货”。仲裁员也好,法官也好,他们关心的往往只是案件的事实和法律的适用。多数情况下,不会在意律师的废话空话,甚至讨厌律师偏离案件焦点的买弄性辩论,甚至不屑有些为达目的而不惜自毁形象动辄施展人身攻击的律师发言。尽管法官一脸的谦和,正襟危坐,心里可能早已在嘲笑律师的哗众取宠了。当然,高明的法官也会凭借驾驭庭审的艺术,来引导律师回到案件的重点疑点难点焦点上来。此时,律师应当明白,在法庭上征服对方远没有说服法官重要。其实,很多法官转身改行做律师之所以很成功,除了因为法官身份积淀下来的人脉关系外,更多的原因是他们知道法官最想听到律师对案件的最直接最有效的看法。什么论点哪些证据能够为法官的判断带来帮助,而不是为案件的审理增加负担。在我看来,坐在法官位子上,法官应当善听,中正不倚,要善于从律师出于各自利益目的而所言所思中窥见事实的真相;坐在律师椅子上,律师要能说会道,说得清楚,道得明白。让明白的法官内心笃定,让糊涂的法官变得聪明,而后才对自己的案件有利,对当事人有利。

来源:恩施仲裁委员会

编辑:恩小仲

责编:田枭桀


 

 恩施仲裁 

 

     恩施仲裁委员会于2014年8月14日依法设立,是独立、公正、高效地解决平等主体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之间发生的合同纠纷和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常设机构。秘书处是恩仲的常设办事机构,负责执行委员会决议和处理日常事务,内设综合部、受案部、业务发展部、调解中心。
 

*受案范围

 1、各类合同纠纷。包括买卖、赠与、借款、租赁、委托、行纪、加工承揽、技术、建筑、房地产、产品质量、运输、仓储保管、金融、证券、保险、期货、投资、著作权、专利、商标、涉外经济贸易、海事海商等各类合同纠纷。

 2、其他财产权益纠纷。非合同的财产权益纠纷主要指侵权纠纷,包括消费者权益侵权纠纷、海事侵权纠纷和其他涉及财产权益的侵权纠纷等。
 

*示范仲裁条款(合同中直接约定)

     第X条 争议解决方式:因本合同引起的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任何争议,均提请恩施仲裁委员会依法进行仲裁。

*示范仲裁协议(合同外单独约定)

     双方因履行《***合同》(合同编号为***)发生纠纷,经协商均同意提请恩施仲裁委员会依法进行仲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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