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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月26日上午,最高人民法院第一国际商事法庭就申请人运裕有限公司(Luck Treat Limited,住所地在英属维尔京群岛)、北京港中旅维景国际酒店管理有限公司、深圳维景京华酒店有限公司、新劲企业公司(Newpower Enterprises Inc.,住所地在英属维尔京群岛)与被申请人深圳市中苑城商业投资控股有限公司申请确认仲裁协议效力三案[案号分别为(2019)最高法民特1号、2号、3号],进行询问。这是国际商事法庭首次正式询问案件当事人,也是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仲裁司法审查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就仲裁司法审查案件首次询问当事人。深圳市中苑城商业投资控股有限公司向深圳国际仲裁院申请仲裁后,在仲裁庭首次开庭前,其他各方分别向人民法院申请确认当事人之间不存在仲裁条款。由于上述三案为关联案件,合议庭在征求当事人意见后,决定一并询问。
审理上述案件的合议庭由张勇健、高晓力、奚向阳、丁广宇、沈红雨五名国际商事法庭法官组成。第一国际商事法庭负责人、国际商事法庭张勇健法官作为审判长,与合议庭成员、国际商事法庭奚向阳法官一道对各方当事人委托的律师进行了询问。申请人和被申请人委托的天同律师事务所律师和北京市地平线(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围绕当事人之间是否存在仲裁协议这一争议焦点,就“主合同”是否成立、仲裁条款独立性、仲裁条款是否成立等多个问题充分发表了意见。在询问开始时,各方均明确选择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为确认合同中仲裁条款效力适用的法律。对于律师引用国际法律、外国法律、判例进行说理和提交的英文参考资料,两位法官也认真倾听和关注。在询问即将结束时,各方表示愿意就纠纷解决方式进行协商。
由最高人民法院国际商事法庭直接审查重大国际商事案件仲裁协议效力的创新举措,减少了可能因逐级上报而造成的迟延,极大提高了国际商事纠纷解决效率,增强了司法审查透明度,很好地回应了商界和仲裁界的需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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