超越经营范围 公司是否担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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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
 
    2017年6月,王某与某装饰公司签订了一份建材买卖合同,合同约定,王某先交付一半价款,装饰公司将钢筋3吨、瓷砖8万块交货后,王某支付剩余价款,交货时间为9月底。由于建材价格上涨,装饰公司以其销售钢筋、瓷砖的行为超越自己的经营范围为由,称双方签订的建材买卖合同无效。王某与装饰公司协商无果,遂申请仲裁,要求装饰公司继续履行合同。
 
 
争议焦点
 
装饰公司超越经营范围销售建材的行为,是否构成合同无效。
 
仲裁结果
 
仲裁庭裁决装饰公司继续履行交付钢筋3吨、瓷砖8万块的合同内容。
 
专家意见
 
    《民法通则》第四十二条规定:“企业法人应当在核准登记的经营范围内从事经营。”《公司法》第十二条规定:“公司的经营范围由公司章程规定,并依法登记。公司可以修改公司章程,改变经营范围,但是应当办理变更登记。公司的经营范围中属于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须经批准的项目,应当依法经过批准。”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十条之规定:“当事人超越经营范围签订合同,人民法院不因此认定合同无效,但违反国家限制经营、特许经营以及法律、法规禁止经营的除外。”也就是说,企业超出经营范围对外签订的合同,原则上并不当然无效,除非违反国家限制经营、特许经营以及法律法规禁止经营的合同,其他情形应为有效合同。本案中,王某与装饰公司之间签订的建材买卖合同是有效的,王某可要求装饰公司继续履行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