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admin   点击次数:0次
案情简介
林先生通过中介公司与刘女士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合同约定了刘女士违约时需要支付给林先生25万元违约金。但是,签约后,由于房屋升值巨大,刘女士不愿履行合同。林先生认为房屋差价已远超过合同约定的25万元违约金,故申请仲裁,请求裁决解除双方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及刘女士赔偿房屋差价损失。
争议焦点
房屋差价能否认定为林先生的损失?
林先生认为因合同无法继续履行,林先生在此时购买同地点同面积的房屋必然要多支付出部分金额即房屋差价损失。而刘女士认为,林先生并没有实际购买其他房屋,房屋差价损失并没有实际发生,故不应当认为为林先生存在损失。
本案的赔偿损失金额应如何认定?
林先生认为虽然合同中约定了固定违约金数额,但房屋差价已经远超过该数额,应当按照房屋差价赔偿。而刘女士认为,合同已经约定了违约金,且合同是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即便林先生主张的房屋差价损失金额确实高于违约金金额,也需要按照合同约定赔偿违约金。
仲裁结果
双方通过调解解除《房屋买卖合同》
林先生与刘女士在仲裁庭组织下,达成如下调解协议,解除双方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刘女士赔偿林先生房屋差价损失30万元。